双方签订《形式婚姻协议书》的情况下的离婚纠纷,法庭这样判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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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婚案情简介:

        张某、刘某均系同性恋者,2018年2月,双方迫于家庭压力决定结婚(形式婚姻),婚前签订《形式婚姻协议书》,约定了其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本人所有,男方给予女方8.8万元结婚礼金,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生活独立、互不干涉,双方为无性婚姻等内容。协议签订后,男方支付女方8.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。

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,婚后双方只是形式婚姻,并未共同居住生活。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,无共同财产,亦无共同债权债务。


法院认为:

        张某、刘某是形式上的婚姻关系,双方没有任何的感情基础,且双方未共同生活,刘某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彩礼,双方之间由于是形式婚姻关系,且双方自愿签订的《形式婚姻协议书》明确约定了彩礼归刘某所有,故对张某要求归还彩礼的答辩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

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。


离婚审判


        案例中,原告提供的《形式婚姻协议书》,就双方的权利义务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归属等都作出了明确约定。虽协议书从其本质而言,排除了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切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,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、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等。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无欺诈和胁迫等情形,法院虽不认可协议书中排除身份上权利义务的约定,但就双方关于抚养权和财产归属的约定予以认可。


律师建议:

        形婚男女应在专业家事律师参与下完成协议书的拟定。法院观点虽认为《形式婚姻协议书》对于排除身份关系的约定,因违背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,但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则认定有效。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,法院一是考量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一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,基本上会有一个明确的判决方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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